合同內容
在中國,因勘察設計或建筑、安裝工程任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。以建筑、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例,合同內容應包括建筑、安裝工程范圍,建設工期,開工和單項、全部工程竣工日期,工程質量,技術標準,工程造價,技術資料交付時間,材料設備供應責任,撥款或貨款數額和結算辦法,交工驗收及相互協作等條款。
合同種類
在中國,包括:①總合同與年度合同。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,建設單位根據已批準的總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(或總協議書),然后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。②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。一個建設項目需由幾個施工單位(或勘察設計單位)共同施工(承包)時,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一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,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??偝邪司驼麄€工程向發包人負責,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。按經濟合同法規定,勘察、設計、建筑、安裝等工程,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。
權利義務
在中國,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:①為對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,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,要做好土地征用、房屋拆遷、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筑許可證等工作;②按雙方商定的分工,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筑材料和設備;③及時進行驗收工程、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;④按期交付工程價款或報酬。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:①按雙方商定的分工,做好建筑材料、設備和構件的采購、供應和保管工作;②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,保證工程質量;③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、工程質量的監督;④按期完成建設工程,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,及時向對方交付;⑤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進行保修。發包人和承包人違背上述義務之一時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》第39條及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》、《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》的有關規定應承擔財產責任。
承包方
(1)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,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,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,直至賠償損失。(2)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,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、改建,經過修理或者返工、改建后,造成逾期交付的,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。(3)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,償付逾期的違約金。
發包方
(1)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、設備、場地、資金、技術資料等,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,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、窩工的實際損失。(2)工程中途停建、緩建,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,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、窩工、倒運、機械設備調遷、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。(3)由于變更計劃,提供的資料不準確,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、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、設計的返工、停工或修改設計,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。(4)工程未經驗收,提前使用,發現質量問題,自己承擔責任。(5)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,償付逾期的違約金。